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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互联网支付业务征求意见稿 支付机构转型平台型公司迫在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11-05

支付究竟是目的,还是工具?随着央行一纸互联网支付业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未来支付的应用场景和沉淀数据,或许比支付本身要重要得多。

7月31日临近傍晚,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当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如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5000元;如验证要素不足两类,单日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支付账户不超过10万元。

《管理办法》强化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的区别,强调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小额便捷的定位,但还未对NFC的支付方式作出规范。虽对账户余额付款作出了限制,但绝大多数日常交易是在当前限额内发生的,例如余额宝到二季度末的户均余额只有约2800元。未来,银行账户体系仍是主体。

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初的本质是银行存款的划转,交易信息仍由银行掌握。但后期用户能在支付公司开设虚拟账户(相对银行账户而言),买卖双方都能在支付公司开有账户,他们之间的结算就可以绕开银行和清算组织,打破了央行长期坚持的“支付-清算”二级体系。因此,央行此次重点整顿了支付公司虚拟账户的余额支付行为,主要整顿方式即为实施限额管理,意图是控制虚拟账户余额,严格资金总量管理。

支付机构要不忘初心,回归本质,以服务好电子商务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从事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转移,不参与货币创造流程,这是不能逾越的底线。根据这一底线,网络支付在账户实名制、账户管理、清算与结算等方面都要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

《管理办法》一旦实施,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回归本职而不是变成银行。央行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提供支付清算的通道服务,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基于互联网支付的小额清算创新。大的支付机构会发展得更好,可能方向是平台型,如扩展征信、互联网信贷等,通过增值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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